第19章视频:马修-马克林Vs拉斯
从历史上看,情况恰恰相反。
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尚无准确的定义,但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司法公正突出结果的公平、正义,司法效率强调以较少的社会成本取得较多的社会公正。不能要求法官一个错案也没有,但必须要求法官在大多数案件上是正确的。
此时要求法官抵住地方政府的压力秉公办案,其难度可想而知。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是秩序,稳定是第一位,因此司法改革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有步骤、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既不允许别的机关越俎代庖,也不允许司法机关自己反复试验和探索,司法机关一计不成又生一计的折腾是热情的错误释放。1.司法改革的性质 司法机关在改革过程中出现违法现象,很大程度上是把司法改革与司法活动混为一谈。诚如台湾学者所言:身为法官者,在公私生活上,均应严守分际、知所检点,不但处理案件要洁己奉公,使人信服,即使日常生活举止,也要格外谨慎,令人敬重,务需不损公众对司法之信赖。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在没有进行充分、合理的论证之前,反复探索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过去轻视立法解释,在实践中弊端颇大,如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各出台了相应的解释,其中的矛盾、冲突损害了成文法的权威。首先,不符合《法官法》的规定。仲裁没有诉讼的地域管辖限制,当事人可选择超越地方的仲裁机构,防范地方保护主义。
说明此前曾有因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而被认定为错案,还说明二审法院根据其它理由发回重审或改判,即为错案。合议庭成员都是双向选择的结果,法官们合议时极易意见一致,在不公和腐败上抱成一团。一般认为,司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指司法公正(正义)和司法效率。除依法弹劾法官之外,不允许有任何贬低法官尊严的惩罚措施。
其中比较重要的是,(1)抬高法院的门坎。公开审判意味着庭审是对全社会公开的,只允许旁听不允许录相的做法缺乏说服力。
司法改革的性质是立法活动,因此,司法改革的主体不可能是单一的。其要点是:(1)定期的随机抽样这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是很有意义的,尤其对于加速两权分离、强化经营权、深化改革,更有重要的价值。根据不同情况,所有权能可表现为对这些义务所产生的利益和支配的取得和掌握。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为财产权之首,确保国家所有权至高无上的地位产生了对所有权能分离论的需要。在这种观念下,当经济体制改革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传统理论立即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与所有权能分离划了等号,使得经营权仍然依附于所有权。例如,出租人要重新选择经营企业的承租人,首先必须依法解除原有的租赁合同,而解除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普遍认为: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能。
原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2期 进入 孟勤国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所有权 。但在确定的范围内,权利又是不确定的,主体如何选择,如何进行某种行为,由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决定。
例如,国家所有权可以表现为收益权能,最终处分权能,计划产品支配权能等。按照这种解释,所有权分离出去的某一权能在非所有人手中即可成为一种他物权,所有权是他物权的母权。
因为无论是法定的经营权或约定的经营权,都负有一定的义务,这些确切的义务保证了所有权的利益不受侵犯。所有权能单一性的事实,从根本上排除了所有权能分离的可能性。反映在法律上,出现了地上权、地役权的强化,租赁权物权化的趋向,形成了占有权的概念。首先,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不等同所有权能分离。综上所述,我国民法理论应当以所有权能的单一性的观点代替所有权能分离论。而且所有人不能以所有权为依据去改变或消灭经营权。
而这并不表现为所有权的分割,而是在一定财产上创设新的物权。以为承租人的占有权能就是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进而推论所有权能从所有人那里分离出去,这是一个不小的认识错误。
一 所有权能可否分离在普通法中不成为一个问题。我国现实生活中,除了所有权以外,还有各种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经营权、承包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等,还有债权范畴中的对物的一定支配权如承租权等。
不论动机如何,所有权能分离论在客观上留给人们的印象是:这是在进行一场企图将事物的本质与形态加以分割,将权利主体与权利加以分离的游戏。但是,所有权能分离论在今天早已超越了大陆法系的界线。
这即为所有权能分离论。占有权融合了债权和他物权的特点而区别于债权和他物权。所有权系就标的物有统一之支配力,而非物之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之总和。因为人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经营管理国家财产的民事主体服从于国家所有权利益。
问题确实简单,所有权能分离的前提必须是所有权能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去,如果所有权与所有权能本质上是同一事物,所有权能的分离自然只是法学家的幻想而已。4.撇开权利的权能是不能想象其存在的。
这正是马克思曾经分析过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三 所有权能分离论的唯一积极作用是再三强调所有权的地位,但是,即使没有这种理论,人们也决不会因此就轻视所有权的重要意义。
事物的本质虽然在不同条件下可以有不同的表现,但不能同时以同样的方式表现为多种形态。然而,有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遭到了忽视,即所有权能客观上有无分离的可能。
此时与所有人谈论占有权能实属多余,使用权能本身就包含着占有的要素。我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法律直接将所有权的实现方式规定为特定行为,所有权在任何时候便只有一种权能形态,如五十年代末,民族工商业者的企业财产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使用、处分权能的可能性被法律排除,只能表现为收取定息的权能。所有人占有其财产,占有权能便代替着整个所有权,所有人使用财产、使用权能代表着整个所有权。
所有人可以将其中一项乃至四项权能暂时从所有权中分离出去让非所有人行使。要举例所有权中固有的全部权能是不可能的。
3.所有人与所有权能不可分离。荚美法的法律观念充满着浓厚的现实功利主义精神,不象大陆法那样倾向于思维的抽象。
所有权能是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具体的或特定的权利。占有权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从来不撇开权利而将占有权能或其他什么权能作为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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